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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公诉刑不诉〔2019〕1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8********,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州市**区**街**号(户籍所在地为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62599600********的**行贷记卡-QQ联名卡信用卡一张。2018年11月3日,周某某开始出现透支逾期。该行对周某某多次电话、信函和上门催收,其仍不归还,并逃避该行追索。经核查,截至2019年3月6日,周某某透支本息合计90430.73元,其中透支本金84061.27元,利息:3497.52元,违约金:1724.10元,手续费1147.84元。

2019年7月25日周某某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所有欠款。并取得该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且具有刑事和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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