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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伪劣产品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公诉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7年4月至案发为林云开(已起诉)、陈某某(已起诉)、郭某某(已起诉)三人打工,生产假冒的嘉实多、壳牌、美孚、道达尔等品牌机油包装,共获得工资款60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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