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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8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号,住宜兴市********号,系**木业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宜兴市**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陈某某、周某某明知顾某某未取得浙江**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仍接受其委托,由顾某某提供板材和**注册商标标识等原材料,宜兴市**木业有限公司为其生产**橱柜,销售数额合计人民币222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到尚未销售的假冒**橱柜44件,货值金额人民币21800元。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陈某某的妻子、周某某的姐姐,其明知顾某某和宜兴市**木业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而负责接收顾某某发来的橱柜设计图纸并拆单交工人生产和催收货款等工作。 

2020年5月27日,周某某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及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 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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