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南陵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房**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某某,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份至3月20日,王某甲(已起诉)、周某某招募多名失足少女,通过散发带有口交、性服务等内容的黄色卡片,用QQ等方式招揽客人到合肥市瑶海区北二环路**酒店客房内用口交、性交等方式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王某甲负责招募、管理失足女,并通过QQ等方式招揽嫖客。周某某负责协助王某甲通过QQ等方式招揽嫖客,并在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时到案发现场探听情况等。2019年3月20日下午17时10分左右,民警对**酒店8801、8923、8713、8818房间进行突击检查,分别在8801、8923、8713房间现场抓获以性交方式发生性交易的违法嫌疑人何某某与王某乙、蔡某某与袁某某、王某丙与张某某,在8818房间抓获以口交的方式提供性服务的袁某某和杨某某。后经侦查,2019年3月31日抓获于2019年3月20日下午4时许在**酒店8923房间与蔡某某以性交发生性交易的嫖客施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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