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19〕45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身份证号码342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合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2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客车从田埠路与甘泉路交口附近出发,沿田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湖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吹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9 mg/100ml,后被带至解放军901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mg /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18年12月27日周某某经电话通知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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