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03*******3012,汉族,小学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街道**委**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21时许,醉酒后在四平市铁东区六孔桥桥洞东侧驾驶吉C****7号机动车辆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3mg/100ml。经司法鉴定,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2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指定管辖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和车辆信息、人员指纹卡、鉴定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测报告。
2.证人王某某、窦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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