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3********,汉族,高中文化,平潭县**房地产工作人员,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住平潭县潭城镇东湖庄**园*幢*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闽AZH***两轮普通摩托车途经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被带往医院抽血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8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平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安排下,参与交通类社会服务,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尿检照片。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自愿从事社会服务,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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