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3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0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安徽**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本市庐阳区**路**新村**栋**室,户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0日1时07分左右,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燃油托车载张某某沿长江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江中路与梅山路交口时,撞到在此处等交通信号灯的陆某某驾驶的皖******变形拖拉机,致周某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2019年8月10日在在安徽中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2 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驾车未靠右行驶、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认定的本案证据不足,二轮燃油托车是否为机动车不明确、未经鉴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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