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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街**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正安县芙蓉江镇往正安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0时40行驶至正安县尖遵线(尖子山-遵义)91公里200米(正安县城田生隧道路段)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含量为114.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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