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8年**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71968********,回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积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00时许,周某某持****型驾驶证驾驶甘******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客马某某在积石山县大河家镇黄河桥头路段行驶时与因车辆拥堵正在临时指挥交通的韩某某发生争执,韩某某发现驾驶员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报案至积石山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现场发现驾驶员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其带至交警大队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随后带至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血样试管编号为CW41716189/CW41716165。
2020年8月25日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616号司法鉴定:从周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46.04mg/100ml。
2020年08月27日,周某某被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法定刑为拘役。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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