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9时51分,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 号小型轿车,车上载着余某某,沿岳西县**镇**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路口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查其涉嫌酒驾,经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 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为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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