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殷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4105041968********,汉族,高中文化,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车间汽车司机,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村**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路**小区**号楼**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3时17分许,周某某酒后驾驶豫G*****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华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祥路与安钢大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9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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