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中共党员,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区**镇**村**村民组,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里**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3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皖A**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沿长江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山湖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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