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68********,汉族,高中文化,君山区文广新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办事处**大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晚饭后发现自己车辆玻璃被砸,车内物品被盗,于是报警至公安机关,民警到达现场后进行调查,并口头传唤周某某至派出所作询问笔录,周某某驾驶机动车到达派出所后,民警发现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并报案至交警,经平安司法所对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定性定量分析结果为12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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