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3********,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大桥乡小寨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执勤民警将周某某带至内乡县菊潭医院,经该院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血醇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6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7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鉴于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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