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74********,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街道**路**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朋友在临澧县**街道**路“***酒馆”吃饭饮酒后,驾驶自己所有的湘******广州雅阁牌小轿车回家。当晚20时15分许,当其行至临澧县**街道**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在此执法的交通警察查获。后经依法检验,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3㎎/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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