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小区**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湘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二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岳塘区二桥北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周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3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抽血备检。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为84.8328mg/100ml。
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亦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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