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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浙江省苍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温州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01****号小型面包车上路行驶,同日1时5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西城路与稠州西路交叉口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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