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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8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5日20时50分许,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靖宁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集团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周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15.64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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