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镇**村**组**号,住云浮市云城区**岗**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6月18日将本案交办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云浮市云城区**路路段时被市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送至云浮市中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之前也未曾因酒后驾驶被查处,系初犯。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综合评价,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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