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凌晨0时20分左右,周某甲饮酒后驾驶粤KU****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信宜市新里二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对周某甲勇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周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情节较轻,所驾驶的是摩托车,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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