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南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423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现住址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小型轿车从葫芦岛市南票区台集屯英房子村,行驶至台集屯镇小刘线3公里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105.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家中有需要被赡养的老人,且其工资收入系家中主要经济来源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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