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镇,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9时许,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天祝县**道**线**加**米 (**路口 )开展日常勤务时,依法拦截甘A*****货车检查,发现驾驶车辆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遂将其依法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两份待检。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90.0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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