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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现住利辛县****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20时10分,周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从利辛县皖北商城东行驶至利辛县城北镇江桥村南北路时,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1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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