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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枞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9********,汉族,个体,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街道**号,住枞阳县**镇**街道。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枞阳县**镇卫生院附近路段时被枞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2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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