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3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队**号,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建设路湖东路口处时,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2.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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