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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库尔勒市,居民身份证号:652801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库尔勒市**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05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新M3****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库尔勒市**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路口在等交通信号灯时睡着,经群众举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巡控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96.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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