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牧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41966********,中共党员,汉族,高中毕业,新乡市凤泉区**局(现退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新乡市牧野区**苑**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社区警务大队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定,次日交由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6日22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路由东至西行驶至新乡市**路与**大道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05月28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02.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2020年05月27日,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白色新感觉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符合机动车普通摩托车的要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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