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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闽D*****号小车沿武夷山市站前路由火车站往看守所方向行驶,途经陆地港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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