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61967********,汉族,高中文化,中国**银行月湖支行电工,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鹰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18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月湖区环城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铁二十四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即周某某被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7mg/100ml,系醉酒驾驶。2020年12月21日,周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至鹰潭市**队**队接受处理,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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