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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20年6月19日因2020年6月8日驾驶摩托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2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淅川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17日第一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1时20分许,周某某与朋友李某某等人在淅川县某饭店吃饭期间饮酒,酒后周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淅川县某学校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抽取血液。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75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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