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 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1********,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湘潭县**乡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乡***村,住湖南省湘潭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文永军,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湘潭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19日4时1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C****1的小型汽车,沿雨湖区县道011由南谷方向往金桥方向行驶,行驶至县道011响南公路(6)公里处停车休息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随即民警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体内血液样本委托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7月20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样本中检验出酒精,含量为210.9586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湘潭市公安局移送的书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中所记载的抽取当事人血液样本量为2毫升,而鉴定部门鉴定所用检材血液样本量为3毫升,无法合理排除检材已受污染的怀疑,湘潭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