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寒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37分许,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微型轿车沿潍县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固高路路口南侧处时被寒亭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潍坊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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