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8********,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村**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海阳路与建设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8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周某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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