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6104021981********,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楼**楼**号,现住址西安市未央区**路**园**号楼**单元**室,系西安创其意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0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8白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未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未央路与凤城一路十字处时,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将周某某控制,带去凤城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周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92.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其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其它损害后果,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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