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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0时35分许,驾驶吉G****1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路与**街交叉路口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酒精含量检测164.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系个体工商户,符合国家复工复产政策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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