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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村**组,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三轮机动车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中骏四季阳光小区出发,沿角美镇湖中路往角美镇万达广场方向行驶,至角美大道与湖中路灯控路口时,与前方对向左转弯由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周某某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6.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赔偿徐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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