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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阳原县,现住下花园区**小区南门**超市,无业,群众.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2时许,周某某酒后驾驶冀GF****号白色福特牌小型汽车,从下花园区**小区底商出发,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世纪华联超市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65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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