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性别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75********,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东莞**塑胶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乡**村**屯**号。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S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塘厦镇三局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34.1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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