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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41964********,汉族,高中文化,系乌海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卓子山东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1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蒙C*****号小型面包车沿乌海市乌达区住宅楼十栋大院小区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十栋大院小区门前处时,被乌达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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