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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乡**村委**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7日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凤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诗礼乡清华村委会大寺组家中与他人饮酒。2020年5月18日1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家中出发沿**线朝**镇方向行驶。13时55分左右,行驶至**线K10+800M处时被进行路检路查的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1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不起诉决定,并于2021年2月4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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