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0********,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街道**村**村,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号**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21时32分许,周某甲持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湘******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由安宁市**街道办事处**二期建筑工地工棚行驶至安宁市**线**公里9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85.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无其他从重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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