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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321999********,白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鹤庆县,住鹤庆县**镇**街**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通过手机扫码租用云******的共享汽车,并驾驶该车载段某某、赵某某送人回家,当其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梁王路与锦绣大街交叉路口处时所驾车辆撞到路中绿化带,发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经第一次鉴定,周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81mg/100mL,周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周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2.32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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