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61990********,彝族,中专文化,销售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房**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策磨线行驶,行驶至玉溪市红塔区境内策磨线2185公里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周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51mg/100ml血,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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