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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7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县**镇**小区**号,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4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五莲县**路**街道**村路段时,被五莲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和行政处罚记录,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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