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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89********,汉族,四川省高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小区**幢**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至本院,本院2020年6月15日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川Q*****小型汽车从宜宾市翠屏区两路桥方向经中坝大桥往宜宾市叙州区外江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中坝大桥南桥头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37mg/100ml,后将周某某带至办案区并提取血样送检。2020年3月25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0.6mg/100ml。

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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