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F*****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什邡市105省道65KM+100米处时,被什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使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什邡市第二医院抽血留检。2019年12月26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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