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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6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上张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0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W6****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县仙清线石板路村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7mg/100ml,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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