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友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7041969********,汉族,初中文化,友好林业局**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街**委**组,住伊春市友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20时许,周某某酒后驾驶黑F****5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兴林驾校门前向南行驶时被伊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友好大队民警查获。经伊春市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47.04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涉嫌酒后驾驶人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饮酒违法犯罪前科及其他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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