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0时许,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E6****号小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南海广播电视大学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5mg/100ml,属醉酒。
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合格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未经过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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